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7條,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在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並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聽證會的程序則依照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來進行。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可以針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並決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國民大會中有個別提名的候選人引起爭議,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可能決定舉行聽證會,邀請有關人士(如候選人本人、他人的證人或評論者)到會陳述意見。在聽證會中,各方有機會解釋或說明有關提名人資格的事項。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將根據聽證會所得到的所有證據和意見,進行討論並最終做出決定,以確定提名人的資格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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