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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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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
  2. 2.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
  3. 3.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得針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7條,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在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並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聽證會的程序則依照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來進行。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可以針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並決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國民大會中有個別提名的候選人引起爭議,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可能決定舉行聽證會,邀請有關人士(如候選人本人、他人的證人或評論者)到會陳述意見。在聽證會中,各方有機會解釋或說明有關提名人資格的事項。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將根據聽證會所得到的所有證據和意見,進行討論並最終做出決定,以確定提名人的資格是否合適。

  • 聽證名詞
  •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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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17 條規定:「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