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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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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於審查期間,得經決議就被提名人之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向有關機關查詢並要求提供資料。
  2. 2.前項資料未提出前,不得逕予審查通過。
  3. 3.被提名人於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審查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大會,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8條的規定,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在審查期間有權向有關機關查詢被提名人的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項目1)。在相關資料未提出之前,審查委員會不得直接通過審查(項目2)。如果被提名人在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的陳述或提供的資料中有隱匿、虛偽不實的情況,審查委員會應拒絕審查並向大會報告,同時對其中涉及的法律責任予以追究(項目3)。 這些解釋參考了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8條的法規資料和相關範例,以及臺灣的法律制度和實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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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18 條規定:「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於審查期間,得經決議就被提名人之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向有關機關查詢並要求提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