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8條的規定,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在審查期間有權向有關機關查詢被提名人的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項目1)。在相關資料未提出之前,審查委員會不得直接通過審查(項目2)。如果被提名人在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的陳述或提供的資料中有隱匿、虛偽不實的情況,審查委員會應拒絕審查並向大會報告,同時對其中涉及的法律責任予以追究(項目3)。 這些解釋參考了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18條的法規資料和相關範例,以及臺灣的法律制度和實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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