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交由秘書長印送全體代表,並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19 條規定審查委員會完成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並由秘書長印送全體代表,請求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根據這條規定,審查委員會的工作是對特定事項進行審查,一旦審查完成,他們必須將審查報告提交給秘書長,由他印發給全體代表,並請求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這個規定確保了國民大會對決策的參與和控制,在重要事項上必須經過詳細的審查和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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