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於確認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後,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 一、司法院院長。 二、司法院副院長。 三、大法官。 四、考試院院長。 五、考試院副院長。 六、考試委員。 七、監察院院長 八、監察院副院長。 九、監察委員。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20條,國民大會在確認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後,應對被提名人進行分別投票,確定是否同意其任命。根據這項法規,國民大會需要逐項對以下人員的任命進行投票: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監察委員。 例如,假設國民大會在審查委員會的報告後正在進行對司法院院長的任命投票。根據該法條,國民大會的成員將逐一表達是否同意該提名人擔任司法院院長,並進行投票。如果大會達成多數同意的結果,該提名人將被任命為司法院院長。如果沒有多數同意,該提名人將無法擔任該職位。同樣地,對於其他被提名人,國民大會需要進行類似的程序來確定其任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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