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權票列印被提名人之姓名,由代表以無記名方式就其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21 條」,這項法條規定了國民大會在行使同意權時的票列印方式。根據這條法條,同意權票上應列印被提名人的姓名,代表們可以在姓名上方無記名的「同意」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以表示他們同意或不同意。 根據這項法條的範例,我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因為我沒有進一步的個案或判決書資料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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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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