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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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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22條,對於被提名人是否同意,需要國民大會代表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出席代表的過半數同意後方能決定。這意味著,在國民大會中進行提名人選的審查和確認時,需符合上述規定才能確定提名人是否獲得同意。例如,如果國民大會代表總額為100人,則至少需要51人出席並且超過一半的出席代表即至少需要26人同意該提名人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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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22 條規定:「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