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提名人之同意,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根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22條,對於被提名人是否同意,需要國民大會代表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出席代表的過半數同意後方能決定。這意味著,在國民大會中進行提名人選的審查和確認時,需符合上述規定才能確定提名人是否獲得同意。例如,如果國民大會代表總額為100人,則至少需要51人出席並且超過一半的出席代表即至少需要26人同意該提名人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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