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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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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6 月 23 日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十六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 92–95
共 4 條
第 92 條
開啟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
法令
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第 93 條
開啟 ›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94 條
開啟 ›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
書記官
長送陳院長
核定
。
第 95 條
開啟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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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下一章 →
第十七章 附則
§ 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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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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