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93 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3條,前條所指的人員應受院長的指揮監督。這意味著院長對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人員有權給予指示和監督他們的工作。這種指揮監督的權限有助於確保司法體系的運作順暢,保證司法人員遵守相關法規和適當地履行他們的職能。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民國 94 年 2 月 26 日司法院院級歷審新發字第 0940036331 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