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92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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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2條,地方法院設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它們分別負責處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相關事項。這些部門按照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運作。 舉例來說,人事室負責處理法院的人事事務,例如招聘人員、調整人員職位等。會計室則負責處理法院的財務事務,包括預算、給付和審計等。統計室則負責收集和統計法院相關的數據資料,以便提供給法院進行分析和研究。政風室則負責處理法院內的政風建設和反貪腐工作,確保法院內部的廉潔和檢舉投訴的處理。 這些部門的運作與管理,必須依照相關的法令和規程進行,並確保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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