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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十二章 登記處

§ 66–694

67
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兼辦之。
68
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