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規定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職責範圍,其中包括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該條規定明確了地方法院所負責的登記工作,包括法人登記以及與夫妻財產制契約相關的登記案件。這意味著當涉及法人登記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時,相關當事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登記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該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民法或土地登記規則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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