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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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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規定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職責範圍,其中包括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該條規定明確了地方法院所負責的登記工作,包括法人登記以及與夫妻財產制契約相關的登記案件。這意味著當涉及法人登記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時,相關當事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登記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該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民法或土地登記規則等。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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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規定:「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