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處理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 28–30共 4 條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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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8–30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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