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9 條,專業法庭應該置庭長,由庭長綜理全庭的行政事務。此外,該法規還規定應該有法官、書記官以及其他必要的人員。 這表示在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中,專業法庭的運作需要有一位庭長負責處理行政事務。庭長可以是法官兼任,他或她負責統籌庭內的工作。此外,該法規還提到應該有法官以及書記官等人員協助庭長處理案件和庭審相關的事務。這些人員的設置是為了確保法庭正常運作並提供綜合的支持。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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