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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五章 普通庭

§ 31–333

31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普通庭,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抗告案件。
32
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