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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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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普通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6 月 23 日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五章 普通庭
§ 31–33
共 3 條
第 31 條
開啟 ›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普通庭,處理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
抗告
案件。
第 32 條
開啟 ›
普通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
書記官
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 33 條
開啟 ›
第三章之規定於普通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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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0
下一章 →
第六章 簡易庭
§ 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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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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