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31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普通庭,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抗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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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1條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有普通庭,負責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抗告案件。 根據此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可以成立普通庭,專門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抗告案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一部法規,用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包括對於犯罪行為的處理等。當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遭到處罰或裁決後,被告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抗告,並且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普通庭將負責審理這些抗告案件。 為了證明有關法條的運作和應用,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例:當一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主管機關處罰,但該人不服從這個處罰,他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抗告。地方法院的普通庭將審理這個抗告案件,並作出對於這個案件的決定。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1條,該案件將交給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的普通庭來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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