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33 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普通庭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的解釋,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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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之規定於普通庭準用之。
對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的解釋,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