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4 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有簡易庭,負責處理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以及家事調解以外的民事調解事件。 根據法規,簡易庭審理上述案件時,應以簡易庭名義進行審理,並蓋用簡易庭關防。然而,在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案件時,則由原承辦法官以民事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根據法規,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可以根據簡易庭的業務情況,指定簡易庭的法官兼辦非訟、公證事件以及其他分配給他們的事項。然而,非訟事件應以民事庭名義行之,公證事件應以公證人名義行之,並分別蓋用法院印、公證人職章或鋼印。 參考資料: 依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4 條規定了簡易庭的設置和業務範圍。詳細內容可參考《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4 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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