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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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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5條,簡易庭得置庭長,庭長負責綜理全庭的行政事務。此外,簡易庭還可以置法官、書記官以及其他必要的人員。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修正2013年5月13日)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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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5 條規定:「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