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35 條
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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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5條,簡易庭得置庭長,庭長負責綜理全庭的行政事務。此外,簡易庭還可以置法官、書記官以及其他必要的人員。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修正2013年5月13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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