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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事、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時,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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