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時,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1條的規定,當民事、刑事庭的庭長人數超過兩人時,其之間的行政事務的分工和處理,由院長來決定。並且可以指定一人負責共同性的行政事務。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某地方法院的民事庭有三位庭長和四位刑事庭庭長,院長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其中一位庭長負責共同性的行政事務,例如庭長A負責法庭的行政管理,庭長B負責法庭的人事管理,庭長C負責法庭的財務管理等。這樣可以更有效地分工合作,提高法庭的運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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