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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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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時,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1條的規定,當民事、刑事庭的庭長人數超過兩人時,其之間的行政事務的分工和處理,由院長來決定。並且可以指定一人負責共同性的行政事務。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某地方法院的民事庭有三位庭長和四位刑事庭庭長,院長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其中一位庭長負責共同性的行政事務,例如庭長A負責法庭的行政管理,庭長B負責法庭的人事管理,庭長C負責法庭的財務管理等。這樣可以更有效地分工合作,提高法庭的運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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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規定:「民事、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時,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