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事、刑事庭庭長之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民事、刑事庭庭長之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