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0 條
民事、刑事庭庭長之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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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0條,民事、刑事庭庭長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監督本庭的事務。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庭長負責監督本庭的各項事務。 二、保管本庭評議簿。 庭長有責任保管本庭的評議簿,評議簿是記錄本庭法官對案件討論及意見的文件。 三、審閱本庭候補法官的裁判書類。 庭長需要審閱本庭候補法官所寫的裁判書類文件,以確保其品質及適法性。 四、執行本庭各項文稿。 庭長負責執行本庭的各項文件,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及完整性。 五、考核、監督及獎懲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的工作、操行、學識、能力。 庭長有責任評估、監督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的工作表現、操守、學術水平和能力,并提出獎懲建議。 六、調查和擬議人民陳訴事件。 庭長負責調查和擬議人民陳訴事件,確保案件的公正性和適法性。 七、研究法律問題。 庭長需要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以提供准確的法律意見。 八、主持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 庭長負責主持抽籤或使用電腦進行案件分派的工作。 九、處理其他有關庭務。 庭長需要處理其他與本庭事務相關的事項。 範例:庭長根據第三項的職掌,需要審閱本庭候補法官的裁判書類。例如,庭長可能審閱一位候補法官寫的民事案件裁判書,以確保其內容和理由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資料來源: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相關法律法規和條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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