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如下: 1.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如果沒有庭長擔任該職務,則應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 2. 在前項情形下,應層報司法院。 這條規定意味著當地方法院院長無法執行職務時,必須指派資深庭長或由院長指定之庭長來代行其職務。如果沒有庭長可指派,則可以由資深法官或由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根據規定,這樣的代行需要向司法院層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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