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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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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8條規定,當院長需要徵詢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方面的意見時,他可以召集所屬的相關職員舉行會議。這意味著院長可以透過會議的方式與職員們進行溝通和討論,以獲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院長能夠更全面地了解問題,以作出更好的決策。例如,如果院長在處理一個重要的案件時需要專家的見解,他可以召集相關的法官和法律專業人員舉行會議,以獲取他們的專業意見,這有助於院長做出更符合法律規定和正義的判斷。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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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規定:「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