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8 條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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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8條規定,當院長需要徵詢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方面的意見時,他可以召集所屬的相關職員舉行會議。這意味著院長可以透過會議的方式與職員們進行溝通和討論,以獲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院長能夠更全面地了解問題,以作出更好的決策。例如,如果院長在處理一個重要的案件時需要專家的見解,他可以召集相關的法官和法律專業人員舉行會議,以獲取他們的專業意見,這有助於院長做出更符合法律規定和正義的判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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