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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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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之事務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7條規定,院長應隨時考查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各類案件的進行情形,並注意辦案期限。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的事務也有同樣的責任。根據法規,院長需要監督和管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案件處理情況,確保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得到妥善處理。 例如,如果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遇到辦案期限過長的情況,院長應該采取措施,如加派法官或重新分配案件,以確保辦案期限得到遵守。另外,院長還應該密切關注地方法院分院的運作情況,確保分院的事務得到有效管理並按照法規執行。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能夠有效地處理案件,確保案件能夠按照法律的要求及時得到審理,並提供適當的司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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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規定:「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之事務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