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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之事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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