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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6 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之審閱、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之審閱及其他辦案書類之審閱。 三、民事庭、刑事庭、專法庭、普通庭、簡易庭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四、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五、所屬人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六、上級機關重要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七、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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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6條,以下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 1. 年度工作計畫的決定、變更、執行和考核。 2.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的裁判書類原本的審閱、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的核閱、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的審閱以及其他辦案書類的審閱。 3. 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普通庭、簡易庭的庭數的擬議以及一般人事配置的核定。 4. 重要行政文件函件的核判。 5. 所屬人員的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以及任免、獎懲的擬議或核定。 6. 上級機關重要命令執行的監督考核。 7. 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的核定。 8. 人民陳訴事件的處理。 9. 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的處理。 範例: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當地方法院的民事庭需要增加庭數時,院長應該進行擬議並核定相關人事配置。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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