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規定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根據此條規定,地方法院院長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發布命令來行使職權。地方法院院長作為院內最高行政長官,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和授權發布命令來指示和管理地方法院的業務。具體例子可以是地方法院院長發布一項命令,要求各分院在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時必須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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