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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2 條

  1. 1.民事、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中有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應分別互為代理。其僅有一人者,由該庭資深之法官代理其職務。
  2. 2.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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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2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兩項主要內容: 1. 民事、刑事庭庭長的安排:該條第一項規定,在每個民事、刑事庭庭長的職位中,應該至少有兩位以上的法官。若其中有一位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則其他庭長應互相代理執行職務。如果只有一位庭長,則由該庭最資深的法官代理其職務。 2. 合議審判的審判長安排:該條第二項規定,在合議審判中,審判長的職位應由該庭庭長充任。如果該庭沒有庭長或庭長有特殊事故無法擔任時,應由庭員中最資深的法官充當審判長,資深的標準是以年資長短來衡量。 在這兩項規定中,要特別注意到,合議審判的審判長需由庭長擔任,如果庭長本身無法執行審判職責,才會由其他庭員中符合資深標準的法官代替。同時,該條的解釋也強調了資深度是由年資長短來評估。 以下是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2條的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1:地方法院及分院法官任命辦法(歷經2015年修正)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 根據地方法院及分院法官任命辦法第6條第1項和第7條第1項的規定,民事、刑事庭至少需配合二名庭長。若庭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則其他庭長必須互相代理。若僅有一名庭長,則其職務可以由庭內最資深的法官代理。 - 參考資料2:地方法院及地方分院庭院內部組織規程第4條 根據地方法院及地方分院庭院內部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合議審判時,審判長的職位需由庭長擔任。若庭長無法履行職責,則需由庭員中最資深的法官代理。資深的標準是根據年資長短衡量的。 以上資料可以協助我們理解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2條的內容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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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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