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7 條
民事、刑事庭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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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民事、刑事庭的法官每個月底都應該將本月份的案件收結情況以及遲延案件和未能結案的原因列成表格,並提交給庭長和院長核閱。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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