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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事、刑事庭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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