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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6 條

  1. 1.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
  2. 2.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
  3. 3.民事事件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僅送庭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
  4. 4.案件較繁之法院,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襄助審閱。
  5. 5.前項審閱裁判書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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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6條的解釋: 1.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的裁判書原本應在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經庭長、院長審閱。若裁判書原本未經宣示,則應在製作完成時送庭長、院長審閱。 2. 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的裁判書原本則無需送閱。 3. 民事事件中的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及拍賣抵押物等四種裁定,僅需送庭長審閱。 4. 若案件較繁重,院長有權指定庭長協助審閱。 5. 審閱裁判書的具體要點另行定制。 參考資料: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2021年修正版 2.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六條 3.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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