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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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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
  2. 2.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
  3. 3.民事事件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僅送庭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
  4. 4.案件較繁之法院,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襄助審閱。
  5. 5.前項審閱裁判書要點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6條的解釋: 1.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的裁判書原本應在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經庭長、院長審閱。若裁判書原本未經宣示,則應在製作完成時送庭長、院長審閱。 2. 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的裁判書原本則無需送閱。 3. 民事事件中的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及拍賣抵押物等四種裁定,僅需送庭長審閱。 4. 若案件較繁重,院長有權指定庭長協助審閱。 5. 審閱裁判書的具體要點另行定制。 參考資料: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2021年修正版 2.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六條 3.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獨任審判名詞
  • 裁判書名詞
  • 原本名詞
  • 宣示名詞
  • 裁判名詞
  • 期間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 支付命令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本票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拍賣抵押物名詞
  • 裁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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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6 條規定:「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或經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