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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
  2. 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
  3. 民事事件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僅送庭長審閱。
  4. 案件較繁之法院,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襄助審閱。
  5. 前項審閱裁判書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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