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24 條
- 1.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 2.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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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4條的規定,該條有兩項規定: 1.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法官無法處理分配給他們的案件,庭長應向院長報告,經院長核定後,案件將重新分派給其他的法官處理。如果接手這些案件的法官也因故無法進行處理,同樣的程序也適用。 2. 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法官按照前項的規定將案件轉移或接收案件,則應該相應地增加或減少同等數量的案件。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案件能夠有效地分配給適當的法官,並確保案件的平等和公正處理。这些規定可幫助法院有效運作並確保法官負責任地處理他們的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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