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根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67條,地方法院登記處應設置一位登記處置主任,以及若干名佐理員和其他人員。然而,法院有權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任登記處的職務。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7條(地方法院全國統一網站, 2015年11月6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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