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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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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規定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68條,主要涉及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時的行政監督。根據該條規定,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並且院長有權指定民事庭庭長對其進行督導。該條旨在確保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的適法性與效率,並保障行政監督的順利進行。

  • 民事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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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規定:「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