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該法規規定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68條,主要涉及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時的行政監督。根據該條規定,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並且院長有權指定民事庭庭長對其進行督導。該條旨在確保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的適法性與效率,並保障行政監督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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