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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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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94 條的规定,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所负责的文稿需要由書記官長送交陳院長核定。这意味着对于这些部门所起草的文稿,在最后阶段需要经过書記官長的审核,并由他送交院長进行最终核定。然而,根据提供的上下文信息,无法提供与该法条有直接关联的特定案例或参考资料。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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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94 條規定:「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