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根据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94 條的规定,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所负责的文稿需要由書記官長送交陳院長核定。这意味着对于这些部门所起草的文稿,在最后阶段需要经过書記官長的审核,并由他送交院長进行最终核定。然而,根据提供的上下文信息,无法提供与该法条有直接关联的特定案例或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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