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7.09
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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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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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別│在途期間日數│備考│
├─────┼──────┼──┤
│臺北市 │ │ │
├─────┼──────┼──┤
│新北市 │二日 │ │
├─────┼──────┼──┤
│基隆市 │二日 │ │
├─────┼──────┼──┤
│桃園市 │三日 │ │
├─────┼──────┼──┤
│新竹縣 │四日 │ │
├─────┼──────┼──┤
│新竹市 │四日 │ │
├─────┼──────┼──┤
│苗栗縣 │六日 │ │
├─────┼──────┼──┤
│臺中市 │七日 │ │
├─────┼──────┼──┤
│彰化縣 │六日 │ │
├─────┼──────┼──┤
│南投縣 │七日 │ │
├─────┼──────┼──┤
│雲林縣 │六日 │ │
├─────┼──────┼──┤
│嘉義縣 │六日 │ │
├─────┼──────┼──┤
│嘉義市 │六日 │ │
├─────┼──────┼──┤
│臺南市 │六日 │ │
├─────┼──────┼──┤
│高雄市 │八日 │ │
├─────┼──────┼──┤
│屏東縣 │八日 │ │
├─────┼──────┼──┤
│宜蘭縣 │四日 │ │
├─────┼──────┼──┤
│花蓮縣 │七日 │ │
├─────┼──────┼──┤
│臺東縣 │八日 │ │
├─────┼──────┼──┤
│澎湖縣 │十九日 │ │
├─────┼──────┼──┤
│東沙島 │三十四日 │ │
│太平島 │ │ │
├─────┼──────┼──┤
│金門縣 │三十日 │ │
├─────┼──────┼──┤
│連江縣 │三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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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坵鄉 │三十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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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當事人居住於國外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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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在途期間日數│備考│
├───┼──────┼──┤
│亞洲 │三十七日 │ │
├───┼──────┼──┤
│歐洲 │四十四日 │ │
├───┼──────┼──┤
│北美洲│四十四日 │ │
├───┼──────┼──┤
│南美洲│四十四日 │ │
├───┼──────┼──┤
│大洋洲│四十四日 │ │
├───┼──────┼──┤
│非洲 │七十二日 │ │
├───┼──────┼──┤
│南極洲│七十二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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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7.0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