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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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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 │縣(市)別│在途期間日數│備考│ ├─────┼──────┼──┤ │臺北市 │ │ │ ├─────┼──────┼──┤ │新北市 │二日 │ │ ├─────┼──────┼──┤ │基隆市 │二日 │ │ ├─────┼──────┼──┤ │桃園市 │三日 │ │ ├─────┼──────┼──┤ │新竹縣 │四日 │ │ ├─────┼──────┼──┤ │新竹市 │四日 │ │ ├─────┼──────┼──┤ │苗栗縣 │六日 │ │ ├─────┼──────┼──┤ │臺中市 │七日 │ │ ├─────┼──────┼──┤ │彰化縣 │六日 │ │ ├─────┼──────┼──┤ │南投縣 │七日 │ │ ├─────┼──────┼──┤ │雲林縣 │六日 │ │ ├─────┼──────┼──┤ │嘉義縣 │六日 │ │ ├─────┼──────┼──┤ │嘉義市 │六日 │ │ ├─────┼──────┼──┤ │臺南市 │六日 │ │ ├─────┼──────┼──┤ │高雄市 │八日 │ │ ├─────┼──────┼──┤ │屏東縣 │八日 │ │ ├─────┼──────┼──┤ │宜蘭縣 │四日 │ │ ├─────┼──────┼──┤ │花蓮縣 │七日 │ │ ├─────┼──────┼──┤ │臺東縣 │八日 │ │ ├─────┼──────┼──┤ │澎湖縣 │十九日 │ │ ├─────┼──────┼──┤ │東沙島 │三十四日 │ │ │太平島 │ │ │ ├─────┼──────┼──┤ │金門縣 │三十日 │ │ ├─────┼──────┼──┤ │連江縣 │三十日 │ │ ├─────┼──────┼──┤ │烏坵鄉 │三十四日 │ │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了當事人在途期間的標準,具體以居住地在臺灣地區的當事人來說,各縣市的在途期間日數標準如上表所示。例如,在新北市居住的公務員在途期間不能超過二日,若超過此期限則視為曠職。這些在途期間的標準是根據當事人所在地的縣市而有所不同的,並且在表中有的縣市附上了備註說明。這些標準對於公務員在請假及離職期間的行為規範和處分具有重要作用。 其中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公務員懲戒法》最新修訂版本,並未找到相關的案例舉例。

  • 在途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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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規定:「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 │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