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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監察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
3
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不得任用: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經本院調查人員公開甄選合格者。
4
各委員會及各單位配置之員額,由院長核定,其職員並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5
委員助理由委員推薦,由本院依規定聘用,辦理委員機要業務,不得兼辦其他業務。
監察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