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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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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不得任用: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經本院調查人員公開甄選合格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才能被任用: 1.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並被分發到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 2.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並具備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並通過本院的調查人員公開甄選。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並被分發到監察院擔任調查人員,或者通過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並具備任用資格的公務人員,並且通過了本院的調查人員公開甄選,那麼他就符合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3 條的任用資格。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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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不得任用: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院擔任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