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不得任用: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經本院調查人員公開甄選合格者。
根據參考資料,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才能被任用: 1.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並被分發到本院擔任調查人員者。 2.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並具備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並通過本院的調查人員公開甄選。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並被分發到監察院擔任調查人員,或者通過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並具備任用資格的公務人員,並且通過了本院的調查人員公開甄選,那麼他就符合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3 條的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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