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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工作會報

§ 22–254

22
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之。院長、副院長得列席指導。
23
  1. 工作會報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主任。 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八、其他經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2. 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24
工作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重要工作報告。 二、業務之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交辦事項。 四、建議事項。
25
工作會報決定事項,由秘書長督導各有關單位分別執行之。重大事項,應先報請院長核定
監察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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