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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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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作會報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主任。 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八、其他經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2. 2.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處務規程第23條,工作會報的組織成員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處處長、各室主任、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以及秘書長所指定的其他人員。在必要時,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工作會報。 根據《中華民國監察院處務規程》,工作會報是監察院的組織機構,由不同職位的人員組成,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處處長、各室主任、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以及其他由秘書長指定的人員。工作會報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監察院處理相關事務,並在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參加會議。例如,當處理重要事件或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助時,工作會報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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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23 條規定:「工作會報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主任。 五、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