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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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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之。院長、副院長得列席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處務規程第22條,監察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並由秘書長召集。院長和副院長有權列席指導。這表示監察院在執行職務時,每個月都會召集工作會報,並在必要時召集臨時會報,這些會議由秘書長負責召集。此外,監察院的院長和副院長有權參加這些會議並提供指導。 參考資料:監察院處務規程(1996年4月1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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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22 條規定:「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之。院長、副院長得列席指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