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之。院長、副院長得列席指導。
根據監察院處務規程第22條,監察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並由秘書長召集。院長和副院長有權列席指導。這表示監察院在執行職務時,每個月都會召集工作會報,並在必要時召集臨時會報,這些會議由秘書長負責召集。此外,監察院的院長和副院長有權參加這些會議並提供指導。 參考資料:監察院處務規程(1996年4月1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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