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處理事務,如該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該單位主管人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
依據監察院處務規程第21條之規定,當各單位處理事務時,如果該單位內部出現意見分歧,則由該單位主管人員做出決定。如果涉及到其他單位的職掌,則需要進行會商以解決問題。 例如,假設監察院的某個單位在處理一項案件時,內部的兩位官員對於如何進一步調查以及應該對當事人採取哪些行動有不同的意見。根據監察院處務規程第21條的規定,該單位的主管人員將負責做出最終的決定,以解決兩位官員之間的分歧。如果這項案件還涉及到其他單位的職掌,例如需要與外部機構協調或合作,那麼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涉及的單位應該進行會商,共同解決相關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