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會報決定事項,由秘書長督導各有關單位分別執行之。重大事項,應先報請院長核定。
監察院處務規程第25條規定,工作會報決定事項由秘書長督導相關單位進行執行。但對於重大事項,則需要事先報請院長核定。 根據這項規定,秘書長有權指導、監督並確保工作會報決定事項得到執行。然而,在面對重大事項時,則必須先向院長報告並經他核定才能執行。這意味著院長在重大事項的執行上具有最終的決定權。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監察院內部的重要事務能夠得到有效的審查和控制。透過秘書長的監督和院長的核定,監察院能夠更好地確保其內部的工作能夠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並得到正確執行。 資料來源: - 監察院處務規程: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p1/1901/document/%E7%AE%A1%E7%9B%A3%E9%99%A2%E8%99%95%E5%8B%99%E8%A6%8F%E7%A8%8B.pdf - 該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中沒有特別舉例,但通過對該法規的解讀,我們可以理解工作會報決定事項需要秘書長督導並經院長核定的程序,以確保監察院的內部工作能夠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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