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員會及各單位配置之員額,由院長核定,其職員並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根據監察院處務規程第4條的規定,各委員會及各單位的人員配置員額是由監察院院長來核定的,並且根據業務的繁簡來進行調動。這表示監察院可以根據業務需要來調整委員會和單位的人力配置。具體的例子可能是在某一特定的調查案件中,監察院可能需要調動更多的人力資源來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根據監察院的業務需要,他們可以決定增加或減少相關的人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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