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助理由委員推薦,由本院依規定聘用,辦理委員機要業務,不得兼辦其他業務。
根據監察院處務規程第5條,委員助理是由委員推薦並由監察院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聘用的,他們的主要工作是處理委員的機要業務,並且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業務。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委員助理能夠專心處理機要業務,並避免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委員助理同時兼任其他業務,可能會導致他在處理機要業務時受到其他業務的干擾,進而影響到委員的工作效率。因此,監察院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助理能夠專注於處理委員的機要業務,以確保監察院的運作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