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察院處務規程5

快速跳轉

委員助理由委員推薦,由本院依規定聘用,辦理委員機要業務,不得兼辦其他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處務規程第5條,委員助理是由委員推薦並由監察院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聘用的,他們的主要工作是處理委員的機要業務,並且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業務。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委員助理能夠專心處理機要業務,並避免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委員助理同時兼任其他業務,可能會導致他在處理機要業務時受到其他業務的干擾,進而影響到委員的工作效率。因此,監察院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助理能夠專注於處理委員的機要業務,以確保監察院的運作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察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委員助理由委員推薦,由本院依規定聘用,辦理委員機要業務,不得兼辦其他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