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監察院處務規程第6條規定,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負責處理監察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根據監察院處務規程第6條所規定的職責,秘書長在監察院內擔任重要的行政職務,負責協助院長處理相關事務並負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的責任。這一條規定強調秘書長的職權和責任,以確保監察院的正常運作和事務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監察院處務規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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