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依照監察院處務規程第 7 條規定,副秘書長的職責是承接院長的指示,協助秘書長處理監察院的事務。這表示副秘書長的主要責任是協助秘書長履行其職責,處理監察院的相關事務。這一點在申辯中也有提到,指出秘書長作為院長的幕僚長,本身並無決定權限,最終有決定權者是機關首長即行政院院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