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7.10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3開分頁 ›
  1. 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2. 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4開分頁 ›
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5開分頁 ›
有關科長、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7.1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