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7.10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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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
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有關科長、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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