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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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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第 2 條規定,懲戒法院書記廳有分科辦事的權限。根據業務需要,各科可以再細分為不同的股,進行相應的辦事工作。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應該是懲戒法院相關的法律或法規文件,需要查閱該法院的相關法條來進一步解釋該條款的內容。根據本文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明確指出該條款的具體範例或案例。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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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第 2 條規定:「懲戒法院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