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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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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2. 2.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第 3 條的規定,書記廳各科的股長分置的標準如下: 1. 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2. 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此外,依該法條的規定,各科因業務繁重,可以分股辦事,但最高限制為五股。這些內容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進行解釋的。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法規_1_Detail?FP=111153) - 司法院網站:懲戒法院組織法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法規_2_Detail?FP=111154)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錄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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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第 3 條規定:「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