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二 章 典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典禮舉行前應行準備之事項如左: 一、擇定及佈置典禮場所。 二、擬定典禮儀式及選定司儀人員 (或樂隊) ,並作事前演練。 三、印製請柬、通知、簽名簿 (卡) 出席證或車輛通行證,或準備登報公告。 四、依需要通知新聞傳播機構。 五、協調有關機關策劃交通、通訊及安全措施。 六、其他必要事項之準備與供應。
典禮場所之佈置,應依其性質及規模之大小,就左列規定斟酌辦理。但另有規定或成例者,依其規定或成例。 一、典禮名稱橫額,應從右至左書寫,懸掛於會場門首或典禮台之前上方。 二、會場門前之兩側,得懸掛或豎列國旗,並設置必要之裝飾,以壯觀瞻。 三、典禮台上之佈置如左: (一) 典禮台上後壁之正中懸掛國旗一面,國旗之大小,應視場地面積而定。 (二) 國旗下正中央懸 國父遺像,大小應與國旗相稱。 (三) 國父遺像下懸 國父遺囑,大小應與 國父遺像相稱。 (四) 儀式單懸於 國父遺像之左,公約或口號 (無公約口號者可免) 懸於 國父遺像之右,其距離視場地情形而定。 (五) 典禮台前端置主席台,必要時得襯以檯布,並得放置瓶花。 (六) 擴音設備之佈置應力求適當,並指定專人管理,隨時注意音量之調節。 (七) 主席、主席團、長官及指導人員之座位,分置於典禮台上之兩旁,其位數視實際需要而定。 (八) 典禮台上之兩側,得視場地廣狹,豎列國旗。 四、會場應按出席人數、列席人數、來賓人數及記者人數,分別劃定區域及席次,並得編號。 五、會場內得視狀況佈置發言位置。 六、紀錄席列於典禮台前之一側或兩側。 七、樂隊置於典禮台之側方或其他適當位置。 八、簽到處設於會場門首或其他適當位置。 九、必要之統計圖表及標語,張懸於會場之兩壁或周圍。 十、時鐘應懸掛於適當位置,並注意校正標準時間。 十一、劃定停車場、裝置通信設備及其他設施事項。
典禮之接待事項如左: 一、指引賓客車輛進入停車場。 二、引導賓客簽名。 三、引導賓客進入會場或休息室。 四、保管賓客衣帽用具。 五、照料賓客離場。
典禮之文書事項如左: 一、於典禮前適當日期繕發請柬、通知或公告。 二、分發出席證及車輛通行證。 三、準備儀式單。 四、派定紀錄或速記人員並備置錄音機等。 五、依需要預擬電文文稿及編印專刊。 六、典禮前後得由主辦單位發布新聞。
典禮之儀式,得視其性質,就左列各款酌定之,但另有規定或成例者,依其規定或成例。 一、典禮開始。 二、奏樂。 三、全體肅立。 四、主席就位。 五、唱國歌。 六、向國旗暨 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七、主席恭讀 國父遺囑。 八、恭讀 總統文告。 九、頒獎。 十、主席致詞。 十一、長官致詞。 十二、來賓致詞。 十三、報告或演講。 十四、宣讀致敬電文。 十五、呼口號。 十六、奏樂。 十七、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