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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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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禮場所之佈置,應依其性質及規模之大小,就左列規定斟酌辦理。但另有規定或成例者,依其規定或成例。 一、典禮名稱橫額,應從右至左書寫,懸掛於會場門首或典禮台之前上方。 二、會場門前之兩側,得懸掛或豎列國旗,並設置必要之裝飾,以壯觀瞻。 三、典禮台上之佈置如左: (一) 典禮台上後壁之正中懸掛國旗一面,國旗之大小,應視場地面積而定。 (二) 國旗下正中央懸 國父遺像,大小應與國旗相稱。 (三) 國父遺像下懸 國父遺囑,大小應與 國父遺像相稱。 (四) 儀式單懸於 國父遺像之左,公約或口號 (無公約口號者可免) 懸於 國父遺像之右,其距離視場地情形而定。 (五) 典禮台前端置主席台,必要時得襯以檯布,並得放置瓶花。 (六) 擴音設備之佈置應力求適當,並指定專人管理,隨時注意音量之調節。 (七) 主席、主席團、長官及指導人員之座位,分置於典禮台上之兩旁,其位數視實際需要而定。 (八) 典禮台上之兩側,得視場地廣狹,豎列國旗。 四、會場應按出席人數、列席人數、來賓人數及記者人數,分別劃定區域及席次,並得編號。 五、會場內得視狀況佈置發言位置。 六、紀錄席列於典禮台前之一側或兩側。 七、樂隊置於典禮台之側方或其他適當位置。 八、簽到處設於會場門首或其他適當位置。 九、必要之統計圖表及標語,張懸於會場之兩壁或周圍。 十、時鐘應懸掛於適當位置,並注意校正標準時間。 十一、劃定停車場、裝置通信設備及其他設施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99條的規定,關於典禮場所的佈置有以下考量: 1. 典禮名稱橫額應從右至左書寫並懸掛於會場門首或典禮台之前上方。 2. 會場門前可懸掛或豎列國旗並設置必要的裝飾,以增加壯觀性。 3. 典禮台的佈置包括: - 典禮台上後壁正中懸掛國旗,國旗大小視場地面積而定。 - 國旗下正中央懸掛國父遺像,大小應與國旗相稱。 - 國父遺像下懸掛國父遺囑,大小應與國父遺像相稱。 - 儀式單懸於國父遺像的左側,公約或口號(若無公約口號可省略)懸於國父遺像的右側,懸掛距離視場地情形而定。 - 典禮台前端放置主席台,必要時可使用檯布並放置瓶花。 - 擴音設備的佈置應適當並有專人負責調節音量。 - 主席、主席團、長官及指導人員的座位分置於典禮台的兩旁,座位數量根據實際需要而定。 - 典禮台的兩側可根據場地的廣狹豎列國旗。 4. 會場應根據出席人數、列席人數、來賓人數和記者人數劃分區域和席次,並可進行編號。 5. 根據情況,可以佈置發言位置。 6. 紀錄席可以位於典禮台前的一側或兩側。 7. 樂隊可以位於典禮台的側方或其他適當位置。 8. 簽到處可以設於會場門首或其他適當位置。 9. 必要的統計圖表和標語可以懸掛在會場的兩壁或周圍。 10. 時鐘應該懸掛在適當位置,並注意校正標準時間。 11. 劃定停車場、裝置通信設備以及其他設施相關事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典禮場所的合適佈置與安排,根據典禮的性質和規模。此外,如果有其他相關規定或成例,則應依其規定或成例執行。 作為參考,除了事務管理規則本身,還可以參考類似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和外國相關立法。

  • 台上名詞
  • 遺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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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299 條規定:「典禮場所之佈置,應依其性質及規模之大小,就左列規定斟酌辦理。但另有規定或成例者,依其規定或成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2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